发布时间:2024-10-06 13:08:46 | 大淄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本科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2005年8月25日的《通知》中确定。以下是详细的分类和编号说明:
1. 第一类: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
编号为16位,由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前5位)、学位级别(博士:2,硕士:3,学士:4)、授予年份(7-10位)及顺序号码(11-16位)组成。例如,国家统招大学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编号为1048642006000001。
2. 第二类:普通学士学位(双学位和第二学位)
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在编号的第十一位使用字母"S"和"E"区分,其余部分与普通学士学位一致。如双学士学位编号为1048642006S00001,第二学士学位有教育部备案,对应有单独的毕业证书。
3. 第三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成人学位证书在开头添加"C",编号为16位,自考生学位证书在第十一位使用字母"Z",总位数为17位。
4. 专业学位证书
专业学位证书在编号中加入汉语拼音缩写"Z",并使用特定字母区分不同专业。例如,法律硕士的编号为Z-1-0-4-8-6-3-2-0-0-6-F-000001。
5. 教师和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证书
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和高校教师的硕士学位编号以"Q"开头,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学位以"T"开头,编号规则与普通学位证书相同。
6. 来华留学人员学位证书
留学人员学位证书以"L"开头,与普通学位证书编号规则一致,总位数为17位。
以上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旧有的编号规则将被废止。关于学位证书编号变更的详细信息,可参考学位上网工作的相关文件。 大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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