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大淄博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贵州侨眷高考加分政策 妈妈是侨眷,我高考能加分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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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贵州省于2005年3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旨在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该办法明确了归侨、侨眷的定义,包括回国定居的华侨及其在国内的亲属。各级政府及其侨务工作机构负责保护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保障权益。
归侨、侨眷享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政府对来本省定居的华侨提供安置,对科技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优先和特殊安置。对失业归侨、侨眷提供就业优先,并在公务员招录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归侨、侨眷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
在教育方面,归侨、侨眷子女在高考中有加分政策,同时对归侨、侨眷在房屋权益、财产继承、出境探亲等方面也有所规定。法律还保护他们的通信自由,对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侵犯权益的行为进行严惩。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1993年的旧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的归侨、侨眷及其眷属,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

妈妈是侨眷,我高考能加分么
要看你们省市是怎么规定的?安徽省是这样的:
高考政策加分项目及分值
1.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即烈士子女(1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1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2.地方性加分项目2项。即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5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我省享受高考政策加分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名单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5分)。
3.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在高中阶段办理休学手续后复学的应届考生,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取得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加分项目(各加分项目具体要求详见《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仍具有加分资格,加分分值为5分。
祝你好运!
大淄博
关于贵阳市高考加分
不会加分,除非是可以选上省三好学生。
一下是2010年贵州省高考加分政策详细,你看看就知道什么情况可以加分,什么情况是不能加分的了。
贵州2010年高考加分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
教育学校毕业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
1.普通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
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须出具参加比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总分加20分。
(二)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通过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并认定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毕业考生,总分加10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总分加20分。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照顾。录取时,符合所报考省内高校投档条件的,向高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五)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高中阶段在上述地区就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经审查公示后,考生报考第二批省内高校,总分低于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的,且所报考的省内高校投档线为第二批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可向该省内高校提供该生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区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上述地区就读的,均不得享受此项政策照顾。
(六)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七)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
(八)报考体育、艺术类的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照顾外,不享受其他政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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